南京艺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南艺院发〔2019〕185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10浏览次数:417

南艺院发〔2019185


关于印发《南京艺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院(校):

现将《南京艺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艺术学院

20191216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学校政策、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科学决策、管理、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学校各项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及时、系统,更好地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发挥数据统计分析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情况、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学校教育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其中,综合统计报表是指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各方面数据的报表,如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高基表)等;专项统计报表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报表,如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高等学校科技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管理咨询服务。包括系统收集和整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状态数据,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分析和服务。分析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应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提供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信息,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院办”)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分级管理、相互协作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党院办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员,学校各单位应设置、配备兼职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组成学校教育统计网络。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统计员须具备执行信息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党院办备案,并做好有关资料移交工作。

第七条党院办综合统计员在党院办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与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全年统计工作计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兼职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确保质量。

(三)负责审核、发布与综合性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审查各归口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统计数据的备案工作。对接做好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四)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对学校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管理网络,组织校内统计工作培训;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学校各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六)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为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各项相关分类统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党院办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二)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

(三)负责提供学校下达的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本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四)负责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

(五)建立本部门统计台账,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好做归档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台帐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原始记录表、册、台帐及资料档案,做到“数出有据”,健全统计资料查询、审核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归口管理制度。根据“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统计归口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完成上级常规或临时性报表资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审签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党院办组织各职能部门填报,各职能部门填报数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院办审核备案,由院办汇总,编制完整报表并送校领导签发、盖章后报出;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对口统计报表,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院办审核、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报出前,需送党院办备案。各综合统计报表、专项统计报表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统一发布制度。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开使用和发表全校性的统计数据,应以学校综合统计信息数据为准,学校综合统计数据由党院办定期向全校公开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各单位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信息统计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落实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数据、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十四条奖惩制度。根据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时效、质量,评选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息统计工作中,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报送信息,甚至虚报、瞒报、误报、漏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对故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误报,所有报表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和信息统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虚假数据、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信息统计员对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检举。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以学校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