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南艺委发〔2022〕17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05浏览次数:416

南艺委发〔202217


关于印发《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231





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国内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是指校机关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对来校或外出开展的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招生就业、业务指导与学习、社会服务与合作、专家评审及资金募集等产学研用业务拓展方面的接待。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各单位自有资金。

第四条 业务接待应秉承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坚持务实节俭、高效透明、文明规范、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五条 业务接待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要求,事先以纸质报告形式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填写“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各二级学院自有资金列支的业务接待,“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审批单”由接待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双签审批(机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业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铺张浪费。人数较多时,提倡使用自助餐,无自助餐条件可使用桌餐(工作简餐)。业务接待陪餐人数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3人以下的陪餐人员等同接待待对象人数。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原则上一次业务接待只安排正式接待1次,经批准的重要业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含非酒精性饮料),一般业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含非酒精性饮料)。其他常规业务接待(学术交流、讲座、会议、评审等)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含非酒精性饮料)或按酒店的自助餐最低价格执行。确因工作(学术交流、讲座、会议、评审等)需要安排多次用餐的,除正式接待1次外,其他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为主,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含非酒精性饮料)或按酒店的自助餐最低价格执行。同城业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业务接待用餐,确因工作(学术交流、讲座、会议、评审等)误餐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工作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含非酒精性饮料)。

第八条 业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和含酒精饮料。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业务活动应尽可能合并安排。业务接待安排应具有来(出)访公函(邀请函)或讲座邀请函或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附件。

第九条 业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学校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住宿的,根据接待对象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接待对象住宿费用原则上回其原单位报销,对确实需要承担来宾住宿和交通费用的,在业务接待审批单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各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的业务接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城业务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所有业务接待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人数,精简接待工作人员。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出行活动尽量集中乘车,减少出行车辆。原则上不安排跨地区车辆接送。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报销时应根据规定,提供业务接待审批单、合法票据、业务接待来(出)访公函(邀请函)或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附件。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的用餐费用报销时,与所属业务接待活动接待费用同时报销。所有外出人员除接待餐费外的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经费报销制度办理。业务接待费用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一次业务接待的有关费用应一并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业务接待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核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接待地点


是否住宿

是□      否□

列支项目号



接待对象

(共 人)

单位名称

人员姓名

职务/职称




陪同人员

(共  人)




接待情况

餐费(元)


人均餐费:     元/

是否符合用餐标准 是□ 否□

合计超标金额:        元

实际总金额(大写)



特殊事项

情况说明(住宿)


接待标准

重要接待:□             一般接待:□

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审批人:    校领导:

日期:        日期:      日期:

备注:1.接待费用报销按照《南京艺术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业务接待费用凭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及财务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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