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艺院发〔2020〕13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05浏览次数:1144

南艺院发〔202013


关于印发《南京艺术学院印章管理

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院(校):

现将《南京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艺术学院用印申请表


南京艺术学院

2020113



南京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用印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和印章掌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定。凡因印章保管不善或用印不当而使学院蒙受经济损失、受到名誉损害的,由学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钢印)、校纪委印章、校领导名章,合同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院(校)、直属单位、各校级委员会印章,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考级委员会等组织印章,各单位业务主管名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院办”)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样式

第五条 印章形制上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校党委和校行政印章、校纪委印章直径为42mm处级建制印章的规格直径40mm。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名章为校领导本人手写体。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书记签名章、党委办公室印章由党院办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院长办公室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党院办主任指定专人掌管;院长签名章由党院办主任和教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用章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个人名章(支票印签)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由研究生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院(校)的印章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其中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掌管,掌管党务系统印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掌管印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院办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十条 各内设部、处、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对外交往或工作联系中确需用印的,应按规定执行或经校领导批准。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开展活动,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应先向党院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书面委托,方能使用。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校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的印章只在校内使用,不得在对外协议、证书、聘书、证明等一切涉及校外的活动中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流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印单位填写《南京艺术学院用印申请表》进行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方可用印;

(三)一般事项及常规性工作,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紧急事项,如分管校领导无法签署用印意见,但不立刻加盖印章将会延误事项或产生不利的后果,可以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用印;

(四)合同、经济类协议,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合同审核表》进行申请,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校领导有多个名章的,应明确每个名单的使用范围。校领导名章一般不得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业务专用章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被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十五条 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十六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政府采购网制作的电子签章由国资处审核用印,电子签章安排专人掌管。

第十七条 学校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九条 印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

(二)印章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用章管理制度。印章的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并按规定亲自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以维护印章严肃性。要根据印记的形状使用规范的方式加盖印章。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四)印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地点,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院办和保卫处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五)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条 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字。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印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不得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印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群系统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

1.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的有关文件,党委布置重要工作、做出决策事项的有关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均加盖校党委印章。

2.各基层党组织发展的新党员,其入党志愿书,按规定加盖校党委印章。

3.其它凡需加盖党委公章,均由学校党委领导审批或授权党院办主任签批,方可用章。

(二)党办印章

以党办名义发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校党务系统成立或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文件,向各单位布置一般性的工作、发布规章制度的文件,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党办印章。

(三)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基层组织的印章均按照职责范围规定权限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行政印章

1.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学校行政安排全院性重要工作,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学校印章

2.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报表、协议书、校级证件(学位证、荣誉证、毕业证等)、招生录取通知、学历证明、聘书、请柬、奖状、涉外信件、审批有关事项,出具有关凭证等。

3.其它凡需加盖学校印章,均由学校行政领导审批或授权党院办主任签批,方可用章。

(二)学校办公室印章

以院办名义组织召开全院性的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校行政系统成立或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文件,向各单位布置全校一般性的工作的通知,印发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院办印章。

(三)合同专用章

仅限使用于学校与各协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使用,使用时须持有关部门审签意见方可办理盖章手续。

(四)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开具省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南京艺术学院内部转账结算票据;税票专用章限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支票专用章限用于签发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及银行托收、电汇等业务时使用,财务处在内控制度中须指定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

(五)校领导签名章  

 由校领导本人批准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方能使用。用于审批有关事项,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聘任证书,党员发展材料。

 (六)学校钢印仅限办理各类证件时使用。

(七)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用章仅限于院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事项范围使用,或经校长批准使用。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用章仅限于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事项范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未授权情况下,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印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二十五条 新印章的刻制由党院办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十六条 刻制新单位印章须向党院办递交书面请示,并经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经党院办出具介绍信,申请单位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刻字社统一刻制。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向党院办递交书面请示,经党院办核验后出具介绍信,申请单位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刻字社统一刻制。原有印章同时交回党院办。

第二十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在正式启用前,刻印单位须持新印章到党院办留存印鉴备案,并由党院办发文启用。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刻制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按相应规格报党院办刻制。

第三十条 非实体机构需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刻制印章。

第三十一条 除学校刻制“南京艺术学院”钢印壹枚外,无上级部门规定各单位不得刻制钢印。

第三十二条 已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缴回党院办,由学校封存或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印章是南京艺术学院对内、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签,各部门、二级院(校)要高度重视本规定,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专门学习。要建立健全用章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南京艺术学院”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科研转化等有关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校内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禁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院办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艺术学院用印申请表

                                       日期:

申请单位(人)


经办人


材料送达单位(人)


用印事由

及材料目录


申请用印

类型与数量

党委印章

领导签名章

(姓名)


行政印章

学校钢印

党办院办印章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主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申请用印时,本表与用印材料一并审核。

2.一事一申请。